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庄子文化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民初3745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中心花园8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112XR。
法定代表人:XX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耀能,系广东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瑞,系广东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庄子文化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环城灵镇旧砖厂地龙眼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149074146。
法定代表人:黄美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庄子文化展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4.56元、保全费511.64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伟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洪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