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1883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中心花园8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112XR。
法定代表人:黄**翰。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嘉明、蒙瑶,均系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7419563X8。
负责人:王东利。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潇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思欣
书 记 员 梁根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