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江门新业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1953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中心花园8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112XR。
法定代表人:黄**翰。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嘉明,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瑶,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新业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双水大道北73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44943815。
法定代表人:徐健文。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新业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85元(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98.8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万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85元。
审判员  钟振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