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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3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与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2353号之一
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699E。
负责人:王国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汤洁,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3177E。
法定代表人:丁祖军。
被告:丁祖军,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徐东芳,女,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丁洪西,男,194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芳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442343XH。
法定代表人:丁祖军。
被告: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08379。
法定代表人:江元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与被告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丁祖军、徐东芳、丁洪西、宜兴市芳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69元,由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