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0)桂0329执保30号
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桂0329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及申请保全人提出的使用网络查控系统的申请,本院对被保全人进行了网络查控。现就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31000069013000093183)存款718,879元,冻结期为12个月(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桂0329执保30号应以保全完毕的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资源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329执保30号
***:
本院在执行***与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桂0329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及申请保全人提出的使用网络查控系统的申请,本院对被保全人进行了网络查控。现就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31000069013000093183)存款718,879元,冻结期为12个月(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桂0329执保30号应以保全完毕的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2020年8月18日
资源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329执保30号
本院在执行***与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桂0329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及申请保全人提出的使用网络查控系统的申请,本院对被保全人进行了网络查控。现就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31000069013000093183)存款718,879元,冻结期为12个月(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桂0329执保30号应以保全完毕的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