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9民初221号之三
原告:**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江元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桦,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生)。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牛洪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跃亮,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大行,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诉被告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影响,于2020年6月2日中止审理,2020年10月9日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丰承担。
审 判 长 谢惠勋
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
人民陪审员 李芳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千苗
书 记 员 彭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