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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润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5986号
原告:南京海润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塘新村7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CNQG4Y。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溢,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林,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08379。
法定代表人:江**。
被告:江**,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女,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宜欣交通设施厂,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8097U。
投资人:江**。
被告:无锡市长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4905U。
法定代表人:潘文新。
被告:宜兴市超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扶风村),注册号320282000095927。
法定代表人:许超云。
原告南京海润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宜兴市宜欣交通设施厂、无锡市长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市超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海润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海润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莫 燕
人民陪审员  赵大松
人民陪审员  张旭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汤勇虎
书 记 员  钱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