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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市长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737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桦,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长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4905U。
法定代表人:潘文新。
第三人: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08379。
法定代表人:江元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长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3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晟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淑敏
书 记 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