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105民初3144号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庭武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董绍家
书 记 员 孙安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