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143号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原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该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基于案外人济南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与案外人济南**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此约定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文
书记员 吴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