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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145号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基于案外人济南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向被告均主张还款。而被告与案外人济南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约定管辖法院为双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约定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文
书记员 吴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