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9540号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总经理。
被告: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大街780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成泽。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斯玛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 五月 五日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