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2869号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地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甘晶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