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7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京清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清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北京京清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十万零三千二百七十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京清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十万零三千二百七十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北京京清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给付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10万元,剩余应给付403270元。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京清羲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