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航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3073号
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航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航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三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