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大***利行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2号610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利行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692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70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