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4民初7566号
原告:大连圣宝利行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戚士新,董事长。
原告大连圣宝利行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圣宝利行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50元,退回原告39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