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盛凯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业盛凯电梯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4905号
原告:北京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二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兵,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广电大厦西塔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蔡桂芳。
原告北京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业**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