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桃源怡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桃源怡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宣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风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云、陈霖,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486号金城商务B座410。
法定代表人季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杜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桃源怡新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桃源怡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7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收益(含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1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砚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尧
法律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