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25民初1890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丹马场丹马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恒博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丹马场丹马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博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恒博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山丹马场丹马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2017年12月26日,原告山丹马场丹马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原告江苏恒博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所诉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丹马场丹马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原告江苏恒博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丹马场丹马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恒博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原告山丹马场丹马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恒博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