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金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招远金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17)鲁0685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招远金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1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招远金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17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招远金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2000元,剩余的部分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将执行款1200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招远金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