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汇特电力配套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天津市汇特电力配套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1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0号行政许可服务大厅。
法定代表人:孙守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昆,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市汇特电力配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合,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与天津市汇特电力配套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2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张自然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骁
书 记 员  尹薪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