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初159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珒、李青尘,均系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汉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象彬,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西新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孔玮预交1098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1073元。
审 判 长 裴重芳
代理审判员 曹 渊
代理审判员 邓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