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1126号
原告:湖南省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新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新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经开区长生桥镇牡丹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1634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贸(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品道园林景观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某甲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湖南省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俣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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