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755号
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11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843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骏,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禧纳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1、2、3层,组织机构代码5687149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禧纳都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