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5651号
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绍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易志忠。
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艾
代理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