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4476号
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绍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易志忠。
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元,由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