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91民初181号之一
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粤0391民初18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深圳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746027.62元为限。现深圳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000271063414账号(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的银行存款已被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其名下4100140004001558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锦湖支行)账户。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期名下6100192090005001576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中,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请求查封深圳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46027.62元财产,现深圳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000271063414账号(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已冻结存款为1746027.62元,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已得到全部满足。因此,深圳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其他账户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深圳熙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锦湖支行开设的41001400040015589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的6100192090005001576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 文 剑
人民陪审员 彭 丽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清
书 记 员 何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