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

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3民初8822号
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唐宏书,被告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项目,并在2019年5月8日将工程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完成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1334234.92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917450.59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6757.28元(1334234.92元-1334234.92元×3%-917450.59元)。关于未支付工程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以所欠工程款人民币376757.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的宝能中心安装工程由被告总承包负责施工。被告与该工程的业主方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宝能中心44、45层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通过验收;开工日期2018年8月27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28日;本合同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变更除外暂定造价为1400003.11元(其中所含36万元为合同清单人工费包干);付款方式为按月进度款(其中人工费按材料款进度比例同比支付),被告在收到业主方验收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90%,整体工程竣工通过主管部门及业主方验收后,双方办理书面的设备及工程移交手续,原告应向被告提交结算报告,在被告收到结算报告后15各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对本工程进行结算,在双方对本工程的结算达成一致后,并被告收到业主方结算款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结算价的97%,本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留置在被告处,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期满两年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被告将保修金余款无息支付给原告;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随后,原告在2018年8月24日进场进行了工程施工。被告分别在2018年9月19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000.31元、40万元、66998.62元、310451.66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7450.59元。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工程已经完成,并在2019年5月8日撤场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称完工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原告在同日将工程交付被告。根据原、被告双方具体施工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可以确认原告的完工日期为2019年5月8日。原告称宝能中心44、45层在2019年4月至5月业主方开始投入使用;被告称宝能中心44层在2019年5、6月业主方投入使用,45层、33层在2020年5、6月投入使用。原告在2019年7月20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进行结算。 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工程量和价款以及签证相关的工程量和价款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评估鉴定,该公司在2020年9月18日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本项目评估金额为1335873.62元,其中无争议部分为1307450.29元,争议部分为28423.33元。原告对该份报告提出书面异议,被告对报告的无争议的部分没有异议,对于争议部分有异议。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经过修改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本项目评估金额为1340188.92元,其中无争议部分为1311765.59元,争议部分为28423.33元;争议部分的28423.33元,包括供货争议22469.33元,安装费争议5954元;在供货争议的22469.33元中,包括部分管道供货4137.33元,33层电梯厅风机盘管供货18332元;对于安装费争议的5954元,因是回风通道消声器(两端钢丝网)的安装费,但评估公司表示现场无法判断原告是否已安装。对于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根据原、被告双方具体施工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案件情况,本院确认上述供货争议部分的22469.33元属于原告的工程款,安装费争议5954元不属于原告的工程款。
一、被告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76757.28元; 二、被告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支付拖延工程款的利息(以所欠工程款人民币376757.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84元,保全费人民币3261元,原告负担1290元,被告负担11615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16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1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评估鉴定费人民币571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淑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