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13民催7号
申请人: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绍培,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0010008224982084、票面金额为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皇家空调设备工程(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蒋文
审判员朱睿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