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7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法定代表人岳鹰。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94719W。

法定代表人郭凤飞。

被执行人漆牧兰,女,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漆能杜,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肖元元,女,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2201-220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662XR。

法定代表人漆能杜。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漆牧兰、漆能杜、肖元元、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2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514150.8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所得款65220.10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33932.19元,在扣除执行费1387.28元后,已发放97765.01元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计 晴

执行员 闫志贺

执行员 朱希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