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恢5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漆能杜,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A座2201-2202,组织机构代码77717662。
法定代表人漆能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漆能杜、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31934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期间,本院应申请传唤被执行人漆能杜,双方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费35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缴纳至首次执行案件,遂申请恢复执行结案。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48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4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院因本案(含首执)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李 丹
执行员  万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翠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