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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久屹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19号之一
原告: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
法定代表人:王为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格,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2201-2202/div>
被告:上海久屹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div>
第三人:儋州兴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久屹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于同年2月10日本院依法追加儋州兴合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下同)50万元,及以
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连续背书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久屹商贸有限公司均为背书人,第三人儋州兴合投资有限公司系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该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第三人儋州兴合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建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顾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