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5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2201-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662X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西,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宏波,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
上诉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西、***及许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颖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以各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宏颖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铃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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