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36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A座2201-2202。 原告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第三人儋州B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61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下同)500,319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延续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3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