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36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A座2201-2202。
原告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第三人儋州B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61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下同)500,319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延续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3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