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中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4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海天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熙,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静
审判员张士光
审判员*亚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