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7494号
原告:***,男,199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强、朱慧越,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
法定代表人:虞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南,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无锡朝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槐古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雯,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臻,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蓬莱市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西城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室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无锡朝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岗
书 记 员 朱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