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徳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澳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日道,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明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澳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正文,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徳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徳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深圳市明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澳华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徳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三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深圳市徳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深圳市徳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明亮
代理审判员路德虎
代理审判员朱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兼)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