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深圳市明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深圳市明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9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宝法执字第1258-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793494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明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724922.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