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72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利公司),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B座2605、2606房,法定代表人:郑某。
诉讼代表人***,系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郑某,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4号华强花园D座0508,家住罗湖区新港隆花园16栋701。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方壮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方壮毅、***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系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利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2011年,被告人郑某找到时任深圳市消防监督管理局局长的*某(另案处理),请托*某给宝华利公司介绍消防工程。2012年,*某向深圳市美佳华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推荐了宝华利公司。后洪某直接将公司的芷峪澜湾花园项目的消防工程交给宝华利公司承建。2013年,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星河雅宝项目1号地块消防工程进行邀请招标。后*某按照被告人郑某的请托向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某推荐了宝华利公司。*某则将本不在邀请招标单位名单内的宝华利公司直接列入评标考察名单。最终,宝华利公司中标星河雅宝项目1号地块消防工程。期间,为感**某给其公司介绍消防工程,并希望*某继续给其介绍工程,郑某先后送给*某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港币20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宝华利公司、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当庭表示认罪,称公司现经营困难,希望法庭对被告单位、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表示认罪服法,称系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本案为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宝华利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托事项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通过*某的影响力得到某些便利,涉案工程都顺利完成;3、郑某在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郑某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可能性;5、郑某积极回报社会、参与慈善活动;6、郑某被羁押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系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利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2011年,郑某找到时任深圳市消防监督管理局局长的*某(另案处理),请托*某给宝华利公司介绍消防工程。2012年,*某向深圳市美佳华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推荐了宝华利公司。后洪某直接将公司的芷峪澜湾花园项目的消防工程交给宝华利公司承建。2013年,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星河雅宝项目1号地块消防工程进行邀请招标。后*某按照郑某的请托向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某推荐了宝华利公司。*某遂将本不在邀请招标单位名单内的宝华利公司直接列入评标考察名单。最终,宝华利公司中标星河雅宝项目1号地块消防工程。期间,为感**某给宝华利公司介绍消防工程,并希望*某继续给其介绍工程,郑某先后送给*某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港币20万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18日,检察人员致电让宝华利公司员工向郑某转达要求郑某投案自首的通知,郑某于当晚联系检察人员承诺尽快投案并于同月21日前往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郑某的身份材料、宝华利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说明、到案经过、中标通知书、星河雅宝项目1号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芷峪澜湾花园项目商业改造水电、暖通、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证人*某、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另,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捐款、慈善等材料。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郑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华利机电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郑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井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