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2执23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永阳西路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皖1122诉前调确2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被执行人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22执230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