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66875169D,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永阳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94414277Q,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佳林园6号3**9层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021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