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某某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66875169D,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永阳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94414277Q,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佳林园6号3**9层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021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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