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6514号
原告:义乌市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区通宝路15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莉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区通宝路151号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莉思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义乌市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原告义乌市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