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9631号
原告:衢州钻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康建超,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宏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钻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宏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钻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钻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施文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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