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4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宏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柳青路1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0457733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篁园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1360970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思媛,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宏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装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义乌市宏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义乌市宏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宏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义乌市宏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杜月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