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25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立,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巴中云创空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逸,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云创空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房产等部门信息,均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巴中云创空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失信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 拯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