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新材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41129995A。
法定代表人:刘渝,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贵州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遵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09642318A。
法定代表人:母庚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3民初4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以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故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戡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