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民初4997号
原告: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贵州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遵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09642318A。
法定代表人:母庚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兴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新材料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41129995A。
法定代表人:刘渝。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凯科特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退还原告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叶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