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2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770390017G,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代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981648982,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城区库尉路南侧**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仕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轮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7日作出的(2018)新282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497403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亲水湾小区房屋产权(库尔勒市房权证字第XXXX号)。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多家执行法院轮候冻结。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新  立
审  判  员   艾尔肯·吾布力
审  判  员   朱  兆  梁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尹  建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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