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29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申请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川168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杨祖莲所有的位于华蓥市××街××段××号××幢××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华蓥市不动产权第0××3号】。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杨祖莲所有的位于华蓥市××街××段××号××幢××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华蓥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苟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芷瑶

书 记 员 黄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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