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29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申请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川168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杨祖莲所有的位于华蓥市××街××段××号××幢××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华蓥市不动产权第0××3号】。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新疆骏宏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杨祖莲所有的位于华蓥市××街××段××号××幢××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华蓥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苟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芷瑶
书 记 员 黄小凤